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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0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305

日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底,全省建成养老机构1180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662个,每个街道和中心城区乡镇至少有1个以上;建成农村幸福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等1.39万个,长者食堂588个。据初步统计,养老机构、照料中心、幸福院、长者食堂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平均每日为全省近6万名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服务群体数量逐渐增多,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要求,督促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群体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4.《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等。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共分为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主要目标。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目标,提出:到20226月底前,全省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率均达到100%;到2023年底,全省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100%,“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80%;到2025年底,实现全省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100%,入住100人以上养老机构“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100%。其中,首次就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率及提高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明厨亮灶”建成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主要任务。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2.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有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配餐助餐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3.推进共同治理。开展“明厨亮灶”工程,有序组织院民委员会及家属代表参与自查。亮点: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

(三)保障措施。1.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各项工作规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2.强化管理创新。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3.建立应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机制,防患于未然。4.加强督导检查。对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措施中增加了“强化管理创新”和“建立应急机制”两项内容,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有针对性。

《实施意见》的有效期限

《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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